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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的回避(刑事)
2017年6月23日
西安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gcrxsssls.com/
【其它人员的回避】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它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文章来源:
西安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
葛春荣
[西安]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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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31928812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gcrxsssls.com/art/view.asp?id=885416749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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