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
取保候审的决定由人民检察机关作出,交公安机关
执行。
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
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有两种形式:一、保证人担保形式;二、保证金担保形式。
人民检察院在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以“保证人担保形式”的
取保候审措施后,在通知公安机关时,应将有关的法律文书、案由、
取保候审人的基本情况、保证人的基本情况等(如果是以“保证金担保形式”的
取保候审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增加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材料一并送到
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这些材料移送到
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由派出所指定专人对
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定期报告公安机关通知决定
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担保人在
取保候审人的
取保候审人期间,不愿意担保或丧失担保条件,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转来的申请后三日内责令
取保候审人重新确定保证人,如果保证人违反规定,应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取保候审人以保证金形式采取
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违反有关规定,应没收其保证金,人民检察院应视情节、后果作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监视居住地或
逮捕的决定。在
取保候审届满时,
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规定,应退还保证金,同时作出解除
取保候审或另外采取其他
强制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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