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警执行任务遭杀
据报道,14日,西藏民警执行任务遭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公安局一名28岁民警在芒康县竹巴龙乡巴龙村卡玛组执行抓捕任务时,遭枪击牺牲。办案民警扎多10月18日晚告诉记者,牺牲民警为芒康县公安局刑警,四川巴塘籍,现年28岁,目前嫌犯还在抓捕中。对于牺牲民警牺牲时执行的任务,暂时不便透露。
10月18日,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通过官方认证微信“平安甘孜”发布的通缉令显示,经工作查明,加措有重大作案嫌疑。加措生于1969年2月3日,芒康县竹巴龙乡竹巴龙村卡玛组人,在逃编号为“T5421290000002015030301”。其妻子四朗拥宗和女儿找弟协助犯罪嫌疑人加措外逃,并一同潜逃。
通缉令称,嫌疑人加措极度危险、穷凶极恶。公安机关对直接抓获或提供重要线索抓获此人的单位、个人奖励人民币20万元,警方将为提供线索人保密。
二、藏匿嫌犯涉嫌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