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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 刑法修正案
2017年11月5日
西安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gcrxsssls.com/
绑架罪 刑法修正案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
西安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
葛春荣
[西安]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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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31928812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gcrxsssls.com/art/view.asp?id=897207665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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