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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强暴未成年亲生女儿获刑 我国法律对强奸罪的规定

2017年6月27日  西安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gcrxsssls.com/

男子多次强暴未成年亲生女儿获刑我国法律对强奸罪的规定

男子多次强暴未成年亲生女儿获刑

据新华社报受害者及其父身份均未公开。男子现年41岁,2009年至2013年间屡屡施暴。检方说,少女最初被家庭友人性侵,但这名父亲非但没有报案,反而把她视作个人“财物”,每周施暴两至三次。

女子现年23岁,2013年逃离家庭。她说:“父亲伤害我的时候,我还年少,无力反抗。”父亲从未感到羞耻和懊恼,反而认为这都是她的错。

今年9月,陪审团认定男子186项性侵罪名。法官21日宣布,男子“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判处刑期1503年。

美联社报道,该男子两度拒绝签署认罪协议。案件听证前检方拟定的认罪协议刑期为13年,庭审前的协议刑期则为22年。然而,男子均拒绝签署,还宣称其被羁押已是在服刑,应被立即释放。

我国法律对强奸罪的规定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5]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1]

强奸幼女定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1]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B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文章来源: 西安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 葛春荣 [西安]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31928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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