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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恐人员拒捕被毙 参加恐怖组织罪的量刑

2017年4月4日  西安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gcrxsssls.com/

一、暴恐人员拒捕被毙

天山网讯 2017年1月8日20时许,和田公安机关在追捕皮山县2015年“4·22”暴恐团伙3名在逃人员时遇暴力拒捕,暴徒被我当场击毙。我方无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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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墨玉县及时处置一起暴恐袭击案件

天山网讯 12月28日16时50分许,4名暴徒驾车冲入墨玉县县委大院,引爆自制爆燃装置,被我处置力量当场全部击毙。案件造成3名人员轻伤、1人死亡。目前,当地社会秩序平稳。

二、参加恐怖组织罪的量刑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对于参加恐怖组织罪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恐怖组织而自愿参加,方可构成本罪。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不明真相、受骗上当而参加恐怖组织,一经发觉就表示并实际上与其脱离关系的人,则不能认定其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最初因受骗而参加恐怖组织,后来明知恐怖组织的性质后仍然不退出,甚至积极进行恐怖活动的,则当然构成本罪。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 西安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 葛春荣 [西安]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31928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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